晒工资单被开除?!这些事HR必须要早知道!
2018-11-02 14:15:15 | 来源:人人背调HR干货营
近日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因为晒工资单被开除,结果获赔12万的案例。
季某在大众点评网(南京)从事销售员工作,2014年12月28日,在一款"友秘"的匿名社交APP上出现了她的工资单的局部截图。工资单引发了网友的热议,大家纷纷猜测是大众点评网的。
公司得知这一消息,认为她没有遵守公司的密薪制度,泄露公司资料,于是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季某和公司解除了合同,但她并不认为自己泄露了公司机密,也没有泄露工资单。于是她把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判决,“友秘”中的帖子发布者为匿名,且截图并未公布季某和公司的名字。该公司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泄露是季某所为,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季某最终获得了12万余元的赔偿。
季某因为工资单被晒开除获得了不菲的赔偿金,那我们也可以这么操作吗?
事实上,像季某这样的情况并不多。因为一般企业都采取的是密薪制度,在员工入职时,都会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一旦员工签订协议后,就必须遵守该条款。如果员工泄露工资单,公司按照协议进行处罚,是合情合理的。但是如果,公司没有事先将保密制度告知员工,事后再按规定处罚员工就是违法的,员工可以提出异议。
一般来说,企业实行密薪制度是为了防止员工之间互相攀比,避免因为心理不平衡带来企业员工内耗。而对于员工而言,工资攀比也并不能让个人得到提升,企业不会因为你的心理不平衡而为你涨工资。即使是在拼业绩的销售行业里,工资基本也是属于保密的。所以小编提醒大家最好不要乱晒工资单哦,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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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资保密已是常态
很多公司都实行薪酬保密,尤其是外企,普遍状况是薪酬标准保密,有些职位甚至签订保密协议。
入职初期,HR需要反复强调,薪酬保密是背靠背的制度,不要随意泄露薪资,严重的可能被辞退。
国企,薪酬看似透明,完全同岗同酬,奖金却没什么标准可言,各种套路下来,很容易让员工产生错觉,似乎自己才是最被优待的那个人。
在国外工作时,员工之间根本不会谈论薪资待遇,因为这和年龄一样,属于个人隐私,可见薪酬保密,还有一定的文化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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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
这个案例给HR的启示之一是:HR要避免劳动争议判决败诉,一定要清楚仲裁与法院审理案件最关键是看证据,所以,HR一定要有强烈的证据意识。对此,小编有几点小建议:
1.制度的有效性:不仅要拟定完善的规定制度,更要通过民主程序、公示告知程序确保在审理时,规定制度能被仲裁庭或法院认定为有效。
2.实锤——取得确凿证据:一定要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是员工本人违法了企业的规章制度。
3.要有违反规章制度的关联处罚措施。比如,如果公司直接和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一旦员工泄露工资单,可以按照对应条款来对员工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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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禁止员工晒工资单或讨论薪资?
我们延伸来看看这个案例,单位是否可以禁止员工晒工资单或讨论薪资?
对于这个问题,普遍的观点是“薪酬保密”并非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因为法律规定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薪资待遇公开化能让“同工同酬”落到实处;同时,“薪酬保密”可以成为一种约定义务,通过约定避免劳动者之间互相攀比的心态,影响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与绩效。
所以,如果企业希望劳动者对薪酬进行保密,请与其签订《保密协议》或者在员工手册、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如果劳动者违反了约定义务,用人单位有权根据《保密协议》等追究劳动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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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会晒或讨论工资吗?
生活中,我们发现不少人晒出工资单,不论多与少。
那么,你会晒工资吗?
一般情况下,建议进行薪酬保密,禁止员工讨论工资。因为大多时候,不讨论薪资可以让员工减少猜疑,避免产生不公平感。
另外一种是,企业想通过工资或绩效考核结果的公开,激发员工的进取心,从而产生激励效应。如果企业有信心、有制度保障能因此带来正向结果,那确实可以考虑公开。
法院认为帖子发布者为匿名,工资单截图并没有出现季某和公司的名字,并没有充足的证据证明是季某所为,因此公司据此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证据不足,系违法解除,应当向她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共计12万余元。此后,大众点评提出上诉,但二审仍以证据不足为由,维持原判。
律师认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公司有权利要求员工保密工资。如果公司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泄露,或直接和员工签署了保密协议,那么一旦员工泄露工资单,可以按照条款来对员工进行处罚。但是,如果公司没有将相关公司制度告知员工,事后再按照制度来处罚员工,就是违法的。
【微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中,公司开除季某依据是认为她泄露了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的机密,二审中,法院认为公司提交的电子邮件上载明的内容不足以证明手册的制定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协商确定。公司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主张的人力资源工作人员与各工作人员进行了沟通的事实,季某对此也不予认可。因此,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不足以证明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故该规章制度不能作为与季某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中约定保密信息包括与经济、计划、营销或技术有关的信息,汉海公司主张员工工资属于上述信息的范畴,缺乏依据。
汉海公司虽提供了调查报告、谈话记录等证据,但仅是公司根据调查情况进行分析的结论,季某从未承认是由她在“友秘”朋友圈发布了工资截图。“友秘”朋友圈的跟帖网友猜测了发帖人所属的公司及级别,但仅是他人的猜测,发帖人未对跟帖进行正面的确切回复,故不足以对汉海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也不足以达到让他人知晓汉海公司工资信息结构的效果。因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职场规划局等网络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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