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须知!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了,还能恢复劳动关系吗?

2019-04-12 09:50:03 | 来源:人人背调HR干货营

案情简介


王某于2017年3月进入服装公司工作,2018年8月,王某因个人原因,与服装公司解除了劳动合同。后王某被检测出在辞职前已怀孕。王某便以公司不能与孕妇解除劳动关系为由要求与服装公司恢复劳动关系,在遭到拒绝后王某提起劳动仲裁,后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协议无效,恢复自己与服装公司劳动关系。


王某认为,自己属于“三期”内员工,与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协议应属无效,公司不能辞退自己,理应恢复双方劳动关系;公司认为,王某自愿签署解除劳动协议书,解除劳动关系属合法行为。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与服装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记载了“经双方协商,王某同意与服装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且王某与服装公司签订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协议》也明确记载了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现王某以自己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书》之时对自己怀孕的事情不知情为由,要求确认该协议书无效,恢复与服装公司的劳动合同关系等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提示


法律禁止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与“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女职工的特殊权益,但法律并不限制用人单位与“三期”女职工通过意思自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就解除劳动合同达成的相关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协议应当认定有效。员工在离职后发现怀孕,不影响双方签订解除劳动合同协议时真实自愿的原则,协议仍有效。


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后发现怀孕,若员工不能证明解除劳动合同时有违公平、自愿原则的情形,那么法院是不予支持恢复双方劳动关系的。



法律规定


1、《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2、《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如非孕妇意愿,公司不能强行调岗,即使是孕妇同意调岗,工资也是要保持原来的水平,不能降薪。孕妇可以跟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3、《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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